申请条件
1.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办理部门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址
信阳市固始县阳关街道市民之家一楼2-5窗口
咨询电话
0376-616633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3:30-17:00
申请材料
1.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
2.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
3.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
4.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
5.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
7.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
申请流程
1.收件。预审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符合要求,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
5.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