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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办理指南
来源:城市管理局时间: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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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办理部门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址

信阳市固始县阳关街道市民之家一楼2-5窗口

咨询电话

0376-616633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3:30-17:00

申请材料

1.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

2.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

3.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

4.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

5.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

7.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

申请流程

1.收件。预审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符合要求,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

5.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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