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2.在桥梁上架设管线、杆线的,还需要管理单位及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理部门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址
信阳市固始县阳关街道市民之家一楼2-5窗口
咨询电话
0376-616633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3:30-17:00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管理单位及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
3.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凭证
申请流程
1.收件。预审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符合要求,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
5.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