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办理部门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址
信阳市固始县阳关街道市民之家一楼2-5窗口
咨询电话
0376-616633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3:30-17:00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3.告知承诺书;
4.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5.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申请流程
1.收件。预审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符合要求,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
5.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