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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理指南
来源:城市管理局时间: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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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办理部门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办理地址

信阳市固始县阳关街道市民之家一楼2-5窗口

咨询电话

0376-616633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3:30-17:00

申请材料

1.建筑物与市政排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及技术参数;

2.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立项批复、红线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申请流程

1.收件。预审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符合要求,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

5.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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