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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咨询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常见问题
来源:教体局时间: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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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政策二《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咨询方式:0376-4606892;0376-4993093.

  监督举报:0376-4605927.

  常见问题:教师资格认定主要依据为省、市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公告,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认定流程一般分为:网上报名——体检——审核——认定结论——发放证书五个环节,相关问题均以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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