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单体零售企业申请。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三.受理机构: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四.申请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申请表
2.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和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3.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身份证明、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简历及聘书
4.不兼职自我保证声明
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6.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7.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8.企业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9.经营场所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聘书
11.营业执照
12.承诺保证书
13.告知承诺书
六.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监督投诉渠道: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