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时间:2025年9月26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类别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固市监处罚〔2025〕226号 | 固始县方集镇张仁传豆腐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消泡剂案 |
食品生产经营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1瓶消泡剂,处5000元罚款。 | 2025年9月18日 | |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1
来源:市场监管局时间: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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