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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公告
来源: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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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洋(身份号码:413026XXXXXXXX5150):

  关于我单位查处你在固始至豫皖省界高速公路项目GWSG-2标段项目中涉嫌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32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32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固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32号

张某洋(身份号码:413026XXXXXXXX5150):

  经调查,你在固始至豫皖省界高速公路项目GWSG-2标段项目中,以个人名义违法承揽分包工程,实际招用、管理农民工并组织施工,无故拖欠崔某华、张某光、史某果、丁某运、桂某好、胡某顺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8460元,有工资表、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你:自该文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崔某华、张某光、史某果、丁某运、桂某好、胡某顺6名农民工的拖欠工资共计98460元,并将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局。

  若你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数额较大,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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