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史河灌河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的
通 知
固政办〔2022〕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固始县史河灌河渔业资源保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固始县史河灌河渔业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境内史河、灌河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史河、灌河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平衡,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史河、灌河渔业资源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史河、灌河”是指我县境内的史河、灌河和史灌河主河道。凡进入该区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渔业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史河、灌河水域的渔业行政管理工作,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渔政监督管理。史河、灌河水域渔业资源管理以各涉及史河、灌河水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村(社区)协助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村(社区)的渔业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执法队伍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处理本辖区水域内发生的渔政案件。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案件,必须在办案的同时,上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两委”人员作为史河、灌河水域渔业资源协管员,依法开展渔业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史河、灌河渔业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县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河长制办公室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史河、灌河的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史河、灌河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工作。
第七条 实行持证捕捞许可制度,捕捞许可证由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发。
第八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辖管理河段渔业资源状况,实行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限场所、限人、限时、限捕捞(垂钓)方式、限作业类型、限捕捞(垂钓)品种及捕捞量,核发捕捞许可证进行作业。
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县科工信局、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时开展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酒店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贩卖、销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行为。
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包括迷魂阵、地笼、电鱼机等)和对渔业资源有危害的爆炸物品(如特大炮竹、潜水鱼雷等)。销售、制造对渔业资源危害较大的电鱼机、爆炸物品及其他工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史河、灌河水域采捕国家、省级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凡误捕的应当立即放生;若因科研和资源利用需要,必须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方可进行采捕。
第十二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等因素,制定增殖放流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物种、规格、数量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从外地引进水生动植物苗种,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检疫或安全性评价合格后,方可向史河、灌河天然水域投放。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未经检疫和安全性评价不合格的水生动植物。
不得向天然水域放流选育种、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
各类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的放生活动也应当按照增殖放流的规定执行,接受监督,以免造成生态灾害。
第十四条 在史河、灌河水域建闸、筑坝、修整岸基及开展其他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过鱼设施(如洄游通道等)或者采取其他生态补偿措施。
第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应事先取得许可,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未经许可,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追责。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史、灌河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活动,不得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要保障河道正常生态流量。
第十七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经营农药和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制度,销售对水生生物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如菊酯类、阿维菌素类药物等)时必须实行实名(身份证)登记。
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建立台账管理制度,销售对鱼类有剧毒的农药(菊酯类农药)不进行实名登记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十八条 固始县境内,史河、灌河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鱼类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行禁渔,其间在全县史河、灌河水域禁止各种形式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活动,同时加强对休闲垂钓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因资源调查、科学研究等目的开展的捕捞活动,需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捕捞活动。
第五章 垂钓(捕捞)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垂钓活动行为。在允许垂钓的水域从事休闲垂钓的,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进行休闲垂钓。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以下方式开展垂钓和捕捞:
(一)使用船只、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多竿垂钓、单线多钩垂钓、多线多钩垂钓等行为;
(三)使用化学诱鱼剂、有毒饵料、有毒窝饵、有毒添加剂以及鱼虾等活体水生生物等饵料的行为;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进行捕捞的行为;
(五)使用地笼网、迷魂阵、笼子钩、联体钩、串钩、拦河钓、甩杆、探鱼仪、可视锚鱼、鱼枪、弓弩射鱼等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六)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七)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捕捞行为。
存在以上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休闲垂钓的渔获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每人每天限制在五公斤(单条鱼除外)以内,超出限制数量,应主动放生。
休闲垂钓的渔获物不得上市交易和私下交易,严防形成“地下产业链”。
发现垂钓人员超出限制数量且未放生的,或非法交易渔获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垂钓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文明、安全垂钓,不得阻碍管理人员对垂钓区域河流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得向垂钓水域及沿岸丢弃垃圾。
第六章 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史河、灌河水域发生的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渔政取证执法装备,提升渔政反应能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管。
第二十六条 将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实行首长负责、部门共治。完善史河、灌河水域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对重点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实行群管群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并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宣传、监督和举报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强化绿色垂钓宣传,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确保渔业资源良性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固始县史河灌河渔业资源保护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