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固始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印发了《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固始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完成本地具体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备案工作。
目前,我县上轮的补偿标准《固始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固政办〔2024〕9号)于2024年公布实施,此标准除了新增个别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外,大部分继承了2020年的补偿标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此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发展水平。
为保障我县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省、市要求,结合固始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固始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起草过程
本轮调整,综合考虑了固始县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及各类农产品、建(构)筑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结合一线征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平衡衔接市本级和周边县(区)补偿标准,并征求了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完成专家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通过市自然资源局验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县政府印发公布。
三、主要内容和新旧标准对比
本《通知》涉及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共5大类,分别为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包含24个类别、193个具体补偿标准。
(一)林木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乔木类、灌木类、果树类、药材类、花卉类和其他类等84个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其中乔木类补偿标准相较原补偿标准有所提升,新增灌木类、药材类、花卉类等新的补偿标准,并对果树类等补偿标准进行细化。
(二)建筑物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等20个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居住用房中,砖木结构制定的补偿标准平均为560元/㎡(一等560元/㎡、二等505元/㎡、三等460元/㎡);砖混结构制定的补偿标准平均为730元/㎡(一等840元/㎡、二等750元/㎡、三等600元/㎡);框架结构制定的补偿标准平均为800元/㎡(一等850元/㎡、二等800元/㎡、三等750元/㎡)。
(三)构筑物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桥、水利设施、养殖设施、井类、温室类、窖池类、坟墓、窑类等49个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其中坟墓单棺原补偿标准为5000元/座,新补偿标准为6400元/座(增加1400元/座);双棺原补偿标准为7000元/座,新补偿标准为8400元/座(增加1400元/座)。
(四)其他附着物类。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道路、管道类、生活附属设施、太阳能光伏板等37个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其中砖围墙与原补偿标准持平,保持不变;围栏原补偿标准为40-60元/平方米,新补偿标准细分为铁艺围墙120元/平方米、铁护栏60元/米、木制栅栏40元/米。
(五)青苗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类3个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其中粮食作物,原补偿标准平均为1000元/亩,新补偿标准为1350元/亩(增加350元/亩)。
四、名词解释
(一)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
(二)青苗: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作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根据基准时点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范围内各类地上附着物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四)青苗补偿标准:指根据基准时点农作物产值及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各类青苗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因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固始县范围内所有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解读机关:固始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376-4669300

